公告日期:2022-04-22
公告编号:2022-022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保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维强、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李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 4 日,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软件交付后剩余尾款 238000 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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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曾支付。2021 年 4 月 25 日,上海宏灿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 日,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同日,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交付的软件未达设计要求为由,起诉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2142000 元元并支付违约金等。2021年 6 月 7 日,上述两案均被裁定移送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因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移送过程中流转不畅,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远落后于本案,无法并行审理,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该诉。
2021 年 7 月 5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4 日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 2142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142000 元;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损失。(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4423287.53 元,实际冻结金额为 755882.01 元。
2021 年 8 月 18 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
求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新疆慧尓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要求以及软件的完成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以及与审理法庭的长时间申请,最终法院确定同意原告的申请并于 2022 年 2 月19 日对送检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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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下旬,本案正式进入鉴定程序。又因新冠疫情影响,暂停软件
布置现场的取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进行实质性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冻结的资金暂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进行实质性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案件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冻结的资金暂时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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