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8
证券代码:870012 证券简称:大运汽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
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
m.cn)上披露了《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由于工作疏忽,编制公告时所依据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非定稿版本,现对公告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正:
“二、议案审议情况之(三)审议通过《关于<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原为: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针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大运九州集团有限公司、大运集团有限公司(合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远勤山先生拟与本次定增对象签订《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
(1)业绩承诺条款:a、公司2017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6亿元,2018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8亿元,2019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10亿元。上述三个会计年度称为“考核期。” b、如果公司在上述考
核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额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2个月内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即承诺净利润额—实际净利润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互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限制出售条款:在投资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赎回条款:如果本次投资工商变更后,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购买其股权:a、投资方自认购完成日起连续持有所认购股份至第 60 个月,则自第 60个月届满之次日起1年内(为免疑义,若自认购完成日起连续持有所认购股份至 72 个月内公司已提交合格 IPO 申请,则起算点自动顺延至公司的该等上市申请未获通过或撤回上市申请材料之日);或 b、公司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补充协议陈述保证事项或出现欺诈等重大诚信问题(如向投资方提供的财务资料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或公司出现账外销售等);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的任意一方回购投资方拟转让的股票;股票回购价格为:[本补充协议项下认购价款—投资方已转让股票所对应的认购价款] [本补充协议项下认购价款—投资方已转让股票所对应的认购价款]*年化利率(8%)*出资期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的任意一方相互对该回购义务均承担连带责任。
(4)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方权利(除投资方有权提名1名董
事外),在公司提交合格 IPO 申请时(以上市申请文件签署日为准)
终止效力。
现更正为: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针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大运九州集团有限公司、大运集团有限公司(合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远勤山先生拟与本次定增对象签订《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
(1)业绩承诺条款:a、公司2017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6亿元,2018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8亿元,2019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10亿元。上述三个会计年度称为“考核期”。b、如果公司在上述考
核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额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2个月内向投资方以现金方式补足投资方本次投资的可预期收益损失。
该可预期收益损失的计算方式:(承诺净利润额—实际净利润额)×投资方届时持有的本次成功认购的股票数量占届时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控股股东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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