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凌立健康资讯
2018-02-13 16: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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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立健康”或“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组织学术活动。请公司说明该等活动是否需要符合集会、安全等方面审批、合规性要求。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①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获取公司组织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和取得国 公司的工商档案、国家相关主管部



1 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业务开



展资料



2 询问相关主体,核查公司组织学术活动情况 访谈记录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



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组织学 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



术活动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



4 取得律师对反馈意见回复 律师反馈意见回复



②分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公司在公共场所开展的活动,均基于旅游目的,不涉及特定意见、意愿的表达,不属于集会性质,故无须依据该法向主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公司组织的学术活动,是针对一些医学专家和医学学习者,到特定会场进行学术交流,不会超过1000人,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也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大型活动,不需要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③结论意见:



根据对公司进行访谈、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以及核查公司组织学术会议相关文件资料,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组织学术会议,不属于集会性质,无需取得相关审批,对“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不构成障碍。



2、子公司上海翊凌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否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公司网站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说明采集信息的来源及合法、真实的管理措施;(3)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广告推广的行为,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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