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7
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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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包
括优先股)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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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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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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