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越期货:独立董事制度
大越期货资讯
2022-08-30 1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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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839979 证券简称:大越期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与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和《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五年
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 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
期满未逾 3 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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