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鸿泰股份资讯
2020-04-27 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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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963 证券简称:鸿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
过,自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超出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也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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