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用友汽车资讯
2020-09-23 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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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3


证券代码:839951 证券简称:用友汽车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示情况,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编号:2020-056)。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监管指引》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监管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标准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监管指引》等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 经查阅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内容及相关附件,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该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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