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9945 证券简称:东新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通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告知方式为“公告”。以下将告知方式统称为“公告”),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本规则中涉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内容在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
额超过1000万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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