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东新股份资讯
2017-05-19 2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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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9945 证券简称:东新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六)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在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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