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9945 证券简称:东新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六)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在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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