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1
公告编号:2017-005
证券代码:839945 证券简称:东新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表述,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公告编号:2017-005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
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
公告编号:2017-005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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