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2
证券代码:839943 证券简称:长风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涛、胡微、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丁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涛、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被告因承包浙江浙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射频芯片研发及智
能制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浙芯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
同》一份,合同约定浙芯项目的土方开挖、外运由原告负责,原告还依照合同 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200000 元。《土方挖运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五款 约定基坑土方挖运完成一月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 75%,主体完成后付至已
完成工程量的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内付清。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土方挖
运。2021 年 11 月 9 日,原被告经结账确认土方挖运费为 5700000 元。2022 年
1 月,原被告确认机械费为 35892 元。截止起诉前,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 20 万元,剩余土方挖运费及机械费分文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方挖运款 5700000 元、机械费 35892 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89271.3 元(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为 89271.3 元,自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以 5700000 元为基数,按 LPR 年利
率 3.7%,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上金额合计:5825163.3 元
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24 日,经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
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出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
浙 0114 民初 2703 号,详情如下:
一、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诚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土方挖运费 5700000 元、机械费 35892 元、利息损失 44108 元,共计
5780000 元,款项分三期支付,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 3500000 元,于
2022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1100000 元,于 2022年 10月 31日前付清剩余 1180000
元;
二、如被告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期 款项,则原告浙江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原诉讼请求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土方挖运款 5700000 元、机械费
35892 元及利息损失 89271.3 元(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为 89271.3
元,之后以 57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 有权就被告未付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已付费用优先抵扣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 26288 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1288 元,由
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2022 年 6 月 28 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出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2)浙 0114 民初 2703 号之一,详情如下:
原告浙江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6 月 2 日作出(2022)浙 0114
民初 27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的银行存款 5825163.30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作出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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