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在天津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2106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
114,566,2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天津海辰华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7、《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辰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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