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畅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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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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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904 证券简称:国脉畅行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审议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议案》,已获得五位董事的一致同意,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依据本章程规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集时间、召集条件等事由,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监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主席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召集股东自行负责会议的通知、筹备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不履行会议召集责任或书面回复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履行会议召集责任或书面回复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监事会申请召开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监事会均应自接到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回复,并与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回复之日起 3 日内向全体股东发出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第十条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不及时召开股东会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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