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迈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摘牌时迈资讯
2020-04-30 17: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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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892 证券简称:时迈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臵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有权批准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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