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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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28 号
致: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致公司董事会)、《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致公司监事会)等文件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股东普宁市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发共同向公司董
事会投递发出《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自收到该函件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股东普宁市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发共同向公司监
事会投递发出《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监事会自收到该函件后 5 日内未作出反馈。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股东普宁市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发自行召集公司
20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根 据 刊 登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的《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3-011)、《广东宏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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