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354 号
致: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的要求,且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
五)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李绪庆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所提交的参会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8,8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