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牧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牧汗资讯
2022-05-25 16: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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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
施,本次股东大会不具备现场召开条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14 时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线上会议由董事长肖明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已经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视频会议接入方式。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数 68,699,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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