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志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群志科技资讯
2020-04-23 2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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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9883 证券简称:群志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月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以及《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 仅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监事会、公司财务负责人通报。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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