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装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金世装备资讯
2020-04-30 00:25:0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866 证券简称: 金世装备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苏州金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转系统公司”)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 份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依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后, 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存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 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依法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
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 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 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购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的股份不在依法设立的证 让。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 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公司股东所持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 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 系统转让。
时,公司股东在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企业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他资源。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使用:(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