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抚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抚工工具资讯
2022-06-27 1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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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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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57 号
关于对辽宁抚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抚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抚工工具), 住所地: 辽
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塔峪村。
张明祥, 男, 1954 年 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抚工工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度, 抚工工具及全资子公司辽宁抚工实业有限公司
同抚顺福达冶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抚顺嘉瑞金属材料经营有
限公司等 4 家关联公司开展采购及销售业务合计 64,355,704.81
元, 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76.12%。 抚
工工具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事前审议与披露程序,
直至 2022 月 4 月 28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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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工工具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一百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和《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一条, 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张明祥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抚工工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明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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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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