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乐互娱: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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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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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839838 证券简称:酷乐互娱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 1971 民初 1426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冏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乐公司)于 2015 年与广
东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网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购买
广东网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西路 14 号的研发办公楼 5 栋和研发办公楼
6 栋。广东网游以办公楼的登记用途为科研,在出售时广东网游未取得办公楼 的权属登记,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案涉两份《房屋认购协议》应 当认定为无效,要求酷乐公司应当将涉案办公楼返还原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将涉案房产返还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 1,644,461.28 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
书》有效;

2、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两份《房屋
认购协议书》;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购房款人民币 5000000 元,并支付占用
该购房款期间的利息(其中:以 1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4.85%)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从 2015 年 7 月 28 日开始计算,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1483 天,利息为 799172.22 元;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5%)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从 2016 年 8 月 4 日
开始计算,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1110 天,利息为 1196333.33 元;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四倍的标准计
算,从 2017 年 5 月 8 日开始计算,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833 天,利息
为 805233.33 元;以 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为 1102 天,利息为 2601944.44 元),本
项本息合计 10402683.32 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房屋价值波动受到的损失人民币
16342620 元【计算方式为:将反诉被告以抵押案涉 5 号楼、6 号楼取得的银行
贷款数额合计 24903040 元作为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案涉房屋实际成交
总价,即 5500 元/平方米×(803.67 平方米+752.77 平方米)之后的差价即为
反诉原告的损失,经计算,损失为 16342620 元】;

5、判令网游公司赔偿因未按约定交付案涉房屋给酷乐公司造成的损失,
损失以 5 号楼的建筑面积为 752.77 平方米、6 号楼的建筑面积为 803.67 平方
米,按每平方米 6 元/月计算,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网游公司实际交付房
屋之日至,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暂计 607011.60 元,具体计算为:(803.67
平方米+752.77 平方米)×6 元×65 个月;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27352314.92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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