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众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省软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软众科技资讯
2021-12-23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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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福建省软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福建省软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软众科技”)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行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是



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①软众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省软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0 号),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广英通过泉州柏拉图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占用公司资金 28 万元,归还 28 万元,2020 年期末无占用余额;

通过软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322 万元,归还 37 万元,期末占用余

额 285 万元;通过汪磊账户占用公司资金 1123.46 万元,归还 216.10 万元,期

末占用余额 907.36 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2020 年度,汪广英通过软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归还 100 万元,期末占用余

额 185 万元;通过汪磊账户占用公司资金期累计发生额 1375.54 元,归还 752

万元,期末占用余额 1530.9 万元。2021 年度,汪广英未再通过软众国际、汪磊

账户新增占用公司资金,并将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归还完毕。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



2、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



前述 2019 年度汪广英通过柏拉图、软众国际、汪磊账户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公司未在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前述2020年度汪广英通过汪磊账户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公司未在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②软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广英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福建证

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汪广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1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9 年度,汪广英通过泉州柏拉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用公司资

金 28 万元,归还 28 万元,2020 年期末无占用余额;通过软众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 322 万元,归还 37 万元,期末占用余额 285 万元;通过汪磊账

户占用公司资金 1123.46 万元,归还 216.10 万元,期末占用余额 907.36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2020年度,汪广英通过软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归还100万元,期末占用余额185万元;通过汪磊账户占用公司资金期累计发生额1375.54元,归还752万元,期末占用余额1530.9万元。2021年度,汪广英未再通过软众国际、汪磊账户新增占用公司资金,并将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归还完毕。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

监局对汪广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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