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登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浩登材料资讯
2018-12-05 18: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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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5


上海浩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浩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浩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完成验资后的十个转让日内,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发行电子化系统向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送备案文件。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第十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主办券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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