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哲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睿哲科技资讯
2022-04-25 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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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9774 证券简称:睿哲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可以结合市场分层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强化监管问询,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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