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宝: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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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0: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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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766 证券简称:维多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
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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