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752 证券简称:旭日华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前款第(三)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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