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3
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推荐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通铁塔”、“拟挂牌公司”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收到贵公司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
渤海证券会同拟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现有厂房位于天津市静海开发区津文公路开发区段2号、开发区段增2
号(产权证编号分别为津字第123010901302号、津字第123030805344号),
上述地块现已被控规调整为商业用地,为预防未来厂房搬迁风险,公司拟将位于天津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区内静陈路8号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现有厂房(产权证编号为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1008957号)作为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场所。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区内静陈路8号的土地及厂房的具体情况,其规模、硬件、设备等较之现有土地及厂房的区别以及是否能满足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要求。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五)重要固定资产情况”之“1、房屋”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下: 公司现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静海开发区津文公路开发区段2号、开发区段增2号,上述地块现已被控规调整为商业用地,根据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有关问题的说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津通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津通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津文公路开发区段2号、开发区段增2号等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津通公司上述土地目前用地现状为工业用地,该土地坐落范围已被列入天津市国家自主创新区静海高新区,目前正在由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和制定园区用地整体规划。待整体规划制定完成并获得批准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将按照规划用途和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二十四条
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57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股份公司2016年7月最新取得的编号为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
1008958号、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1009180号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开发
区段2号、开发区段增2号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且根据静海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说明,目前政府部门的控规调整是针对于公司所处区域土地性质的整体调整,且整体规划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截止本次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收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变更上述地块不动产权证登记土地用途的通知,也未收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征收上述地块及厂房搬迁的通知。
公司取得静海开发区津文公路开发区段2号、开发区段增2号地块所签署
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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