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4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9743 证券简称:旭业光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为:2018年9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深圳市中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殷一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君、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林肖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正航、霍绮荷、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肖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正航、霍绮荷、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2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实际控制人林肖怡于2016年5月23日与股东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甲方”)签署了《关于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国内证券市场初次公开发行(IPO),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甲方所持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此事项已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由于林肖怡未能履行完毕回购事项,甲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被告向中和春生公司偿还投资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1314.09万元;
2、被告向中和春生公司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以1614.09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
3、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48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1971民初2108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肖怡在上诉期间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尚在审理中。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2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林肖怡向原告偿还投资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1314.09万元;
2.被告林肖怡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3.被告林肖怡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4.被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林肖怡承担上述付款本息中
公告编号:2019-021
的300万元本金及该300万元对应的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3年2月6日起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之和的限额内,对被告林肖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在上诉期间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尚在审理中。公司将及时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尽量减少诉讼对公司不利的影响。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诉讼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结案,截止目前为止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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