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星药业: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辰星药业资讯
2021-05-21 16:52:1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5-21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通市中南世纪城 23 幢 25 楼

电话:0513-68551300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是、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1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了
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眼、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地点为:江苏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金桥西路
8 号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97,840 股,占公司股份 99.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6)审议《预计公司与关联方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897,8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