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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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19)第04021号
致: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发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立灏律师、陈榅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精发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精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neeq.com.cn)中公开发布了《上海精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截至2019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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