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辅导机构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目录
一、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二、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
三、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
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制定并向贵局备案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机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财通证券结合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硕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辅导,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将第三期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本阶段辅导工作进展情况
(一)辅导时间
美硕科技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向贵局报送,贵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对美硕科技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进行网络公示。2021 年 3 月 17 日,
财通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了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美硕科技本阶段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本报告出具之日。
(二)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辅导机构为财通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财通证券作为美硕科技的辅导机构,委派方东风、徐小兵、程森郎、鲍聪等人组成美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辅导工作小组。
本阶段辅导期内,新增曹静曙为辅导工作人员。本期新增辅导工作人员的履历情况如下:
曹静曙,女,硕士研究生、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业期间曾经参与振华股份(60306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上述人员均已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在辅导过程中,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1 黄晓湖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正芳 董事
3 虞彭鑫 董事、副总经理
4 刘小龙 董事、副总经理
5 陈海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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