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凯盛新材资讯
2020-12-01 17: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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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1



证券代码:839711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布的《创业板上市

委 2020 年第 4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凯盛新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获通过。

为了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进程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需全体股东)以及深交所证券账户(需全体股东)等事宜,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请及时提供附件一及如下资料:





1、请提供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有效的手机和邮箱联系方式;

2、请打印股东买卖“凯盛新材”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流水,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公章或业务章。



请各位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同时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

bod@ksxc.cn,并将原件寄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05332275366”。



鉴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在2020年12月25日前邮寄送达公司(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 、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填写附件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可编辑版以及附有签名或盖章的附件二扫描件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bod@ksxc.cn,并将原件寄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05332275366”。



三 、请股东提供深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将公司股票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附件三信息。请全体股东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签名或盖章的附件三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深市)及身份证明文件描件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bod@ksxc.cn,并将原件寄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05332275366”。



若因股东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交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导致无法准确登记股份的,相应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四 、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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