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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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6: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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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04


证券代码:839711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相关证券监管单位或交易所的要求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主办券商;

(五)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相关证券监管单位或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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