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2
证券简称:泰林股份 证券代码:839695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页1/26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页2/26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具体职权参见《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公司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立即向公司股份所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页3/26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如有)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