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泰林股份资讯
2018-04-12 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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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2

证券简称:泰林股份 证券代码:839695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



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处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八)其他重大投资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页1/5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



权限,分级审批。不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之外的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30%(含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70%(含70%)。



2、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30%(含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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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笔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等授信业务)、资产抵押、资产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30%(含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上述事项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4、500万元以内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



第七条 超过以上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除应董事会审议外,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的授权行使相应职 权。



董事长行使该授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



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向总经理书面提出。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拟定项目投



资可行性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



证。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可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若为投 页3/5



资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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