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普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华普特资讯
2016-10-11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6-10-11

关于推荐华普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华普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华普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特”或“公司”)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按照要求对华普特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此次反馈回复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报告期初至此次反馈回复期间,除职工监事存在小额个人借款且已于申报前清理规范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关联资金往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此次反馈回复期间,除职工监事小额个人借款(已于申报前清理规范)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此次反馈回复期间,华普特公司除存在职工监事小额个人借款且已于申报前清理规范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2、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请公司披露被列入名单、被惩戒的原因及其失信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说明核查方式,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检索“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信息,查阅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子公司、孙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3、关于业务资质、环保事项。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请主办券商、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回复:

项目组检索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等网站信息,查验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业务合同、相关资质证

书等资料,了解公司业务资质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管理层及市场部员工进行访谈、查阅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公司日常经营中所需的环保资质文件及公司管理层出具的相关说明等方式了解公司相关环保情况。

1)业务资质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无线及光纤信号覆盖类通信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公司已就公司的业务合法经营取得了所有应取得的批准、许可及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项目组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四、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四)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中披露公司所取得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经核查,公司也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法人证书。根据公司相应资质、许可、认证等证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并经核查,公司目前持有的资质、许可、认证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或通过了颁证机构的持续性审核,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并能够满足持续享有上述生产经营所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