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力鸿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次反馈意见回复
金力鸿资讯
2018-02-08 16: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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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8

江苏金力鸿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江苏金力鸿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金力鸿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金力鸿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主办券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反馈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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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的货运车辆的运输服务采用业务外包形式,通过与货运司机签



订《运输业务承揽合同》将货物运输服务外包给外部司机,公司和外部司机并无劳动关系。(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前述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出租或外借经营资质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并就公司与外包货运司机合作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与外包货运司机合作模式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内控风险、安全风险等)以及公司的防范措施。



[回复]



问题(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前述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出租或外借经营资质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并就公司与外包货运司机合作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主办券商核查情况和意见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运营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查了公司运营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车损失险和货物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核查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输业务合同,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问题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



(1)从权属主体上看不构成资质出租和外借。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所有权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均为公司所有,公司未向司机出租或外借经营资质。公司运营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车损失险和货物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均以公司名义签订。不存在资质出租或外借关系下,车辆所有权或车辆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归属租入(借入)资质一方的情况。



从车辆运营业务管理上看不构成资质出租和外借。资质出租和外借关系中,出租(外借)一方并不具有对租入(借入)资质一方的管理权力和管理能力,实际业务中也无管理行为,往往导致对租入(借入)一方业务行为的失控;而在公司与外部司机的合作关系中,司机在业务上要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调配和业务指导,公司始终保持对经营资质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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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运业务主体上看不构成资质出租和外借。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输业务合同均由公司与客户签订,公司是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是所有运输业务中对托运人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唯一法律主体。公司所有车辆的运输业务的揽货、定价、签署合同、完成运输、结算、后续服务等均由公司进行办理,所有运输费用均由公司收取,运输发票均由公司开具。外部司机只是为公司提供运营车辆的驾驶劳务,并非运输业务的承运人。



从运输业务流程上看不构成资质出租和外借。资质出租和外借的情况下,租入和借入资质一方是经营主体,须独自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并完成各个业务环节,包括揽货、定价、签署合同、完成运输、结算、后续服务等具体业务环节或模块;在公司与外部司机的合作中,司机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安排安全驾驶车辆到达目的地,其余业务环节和工作均由公司完成,不符合资质出租和外借的特征。



从合同内容上看不构成资质出租和外借。资质出租和外借合同中,主要约定出租(外借)一方以何种形式令租入(借入)一方取得开展某项业务的资格,租入(借入)一方如何支付租赁该资质的报酬,合同以特定业务资质为对象或标的。



公司与外部司机签署的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是关于司机如何承揽驾驶工作并取得报酬,合同核心标的是司机向公司提供的驾驶工作。公司与司机签订的运输业务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厘定公司和外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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