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0 号
关于对蒋文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蒋文妹,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电子)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威星电子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你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卖出威星电子股票 140 万股,交易均价 3.5 元/股,总
成交额为 490 万元。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威星电子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
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蒋文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同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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