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宝锻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宏宝锻造资讯
2020-04-15 1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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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9652 证券简称:宏宝锻造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能力对公司经营决策直接或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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