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奇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得奇环保资讯
2024-04-18 17: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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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9640 证券简称:得奇环保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三节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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