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凯股份:泰合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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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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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1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 1 号中电信息大厦 4 层 (518034)

电话:+86 755 8256 2030 传真:+ 86 755 2555 8080

4/F, Zhongdian Information Building, No.1 Xinwe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4), PRC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0 年 5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式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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