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612 证券简称:硕凯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 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
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公司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时,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还须符合上市公司适用 的信息披露规则,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层级要求来确定是否披露季度报告,如需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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