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9
证券代码:839610 证券简称:康达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焦作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焦作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焦作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股权投资活动以及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具体形式:
(一)股权投资活动
1、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2、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3、合营方式的投资;
4、对已有投资项目增资的。
(二)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购买其它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受本制度约束;公司购买及出售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对外投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对外投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一具体事项,如《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制度规定的,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股权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含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分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效益评估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等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
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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