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证券代码:839597 证券简称:捷鑫网络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捷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捷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捷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海捷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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