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迈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杰迈科技资讯
2020-04-30 17:15:1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585 证券简称:杰迈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 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 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下,为与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并已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八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
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