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迈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杰迈科技资讯
2020-04-30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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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585 证券简称:杰迈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所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技术与知识产权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

本条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二)提供财务资助;(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八)签订许可协议;(九)放弃权利;(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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