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文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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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16: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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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1

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浙江彭胜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



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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