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奇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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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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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565 证券简称:邦奇智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邦奇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邦奇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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