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园林”或“发行人”)签署的《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招商证券作为深圳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已于2017年10月31日向贵局提交了深圳园林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获得受理。
现就2018年11月-2019年1月的第五期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期辅导时间由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共持续3个月。
在本期辅导阶段,招商证券针对深圳园林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了辅导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并由王昭、陈宇静、李潇、三位人员组成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对深圳园林进行辅导。
在本期辅导阶段,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及辅导计划的时间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联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中审众环”)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德恒”)对深圳园林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召开了相关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深圳园林财务制度与财务基础、募投项目、生产经营资质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等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形成了解决办法。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为王昭、陈宇静、李潇三位人员,上述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未同时承担超过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并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招商证券为深圳园林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深圳园林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深圳园林主要财务人员及中层人员参与了有关事项讨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根据辅导协议以及《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开始组织对深圳园林进行全面辅导。
(1)督促、指导公司完成上阶段辅导工作中提出的待整改事项。
(2) 对公司的年末财务决算流程和进展提出建议,监督企业年末的存货盘点工作。
(3)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中介协调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审核要求,进一步讨论目前发行上市的相关标准及上市规定,并给出相关专业解决意见。
2、辅导方式
主要辅导方式有集中授课、组织自学、模拟考试、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期辅导中,招商证券和深圳园林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六)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期辅导中,深圳园林为招商证券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必要的资料,配合招商证券召集辅导会计师、辅导律师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积极召开员工会议对辅导内容进行学习,并提前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股份以上的股东进行法律法规培
训及访谈工作,从而使招商证券顺利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对辅导人员指出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运行的有关事项,深圳园林均已积极组织予以落实,保证了本期辅导的顺利开展,并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的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各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研发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完全独立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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