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联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昆仑联通资讯
2020-04-17 20:46:5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9530 证券简称: 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信息 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0
万元。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7,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3)除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